警察“化緣”煤老闆背後的公權質押
“花錢買平安,平安促發展”,在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領導的倡導下,11月8日上午,位於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烏蘭木侖鎮的神東賓館會議室裏,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向前來參加座談會的70餘煤老闆現場收取“贊助費”300餘萬元。(11月9日《三秦都市報》)
警方經費緊缺,民企煤礦老闆慷慨解囊,似乎是兩全其美的好事。但是,公安部門作為公共權力的執行者,隨意發動老闆“認捐”,讓人們有理由擔心,這究竟是“花錢買平安”,還是將公權資源進行明碼標價的拍賣?
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也是執法機關,其權力屬於公權力。公權力的職責是維護全社會的公共利益,為民眾提供公共服務。公權力機關,如果也接受企業和個人捐贈,很容易使人對其執法能否做到公平、公正產生懷疑。因而,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嚴禁行政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接受個人捐贈,以確保公權力的純潔性。
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公安機關是同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其經費支出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在預算經費不夠,且影響到正常工作運轉的情況下,經費不足問題只能向同級政府反映,並由同級政府增撥經費解決,而不能由公安機關靠接受企業、個人捐贈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