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兩廳級官員受賄案一審 分別被判13年和12年
作者:朱稳坦
重慶市九龍坡區原區長黃雲(正廳級)受賄232萬餘元案、重慶市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斌(正廳級)受賄163萬餘元案,經該市檢察院第五分院起訴後,今天(10日)上午先後在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黃雲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沒收全部個人所得贓款;被告人王斌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追繳全部所得贓款。
法院審理查明,從1997年至2008年,黃雲利用職務便利為10多名地產商和政府公務人員謀求經濟利益或協調親屬工作調動,收受賄賂合計232萬餘元。
從1993年至2008年3月,王斌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重慶協信控股集團董事長吳某等人贈送的現金、房屋等物品,共計摺合人民幣163萬餘元。
對於黃、王二人庭審中分別提出有自首情節的辯解,法庭認為因二人均是在有關部門已掌握其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後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規定,依法不予認定。同時,鑑於二人案發後坦白認罪態度好,並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記者沈義通訊員彭靜譚樹)(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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