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犯嫖娼 警察才判兩年
嫖娼已經是司空見慣、稀鬆平常的事情啦,大家都已經習以為常、見怪不怪啦。然而,警察帶着在押犯外出嫖娼的事情,的確讓人耳目一新、大開眼界、為之驚訝、為之憤怒。
《成都商報》11月11日報道:渠縣公安局副科級偵查員、二級警督唐某因涉嫌私帶在押罪犯外出,並放任嫖娼一案近日審結。渠縣人民法院以唐某構成濫用職權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俗話説:“有錢能使鬼推磨。”有些人為了斂財,人格、良心、黨性、法律等等通通都可以出賣。唐某是副科級偵查員、二級警督,身為看守所監管民警,理應知法、守法,可是他屎殼郎掉油缸——香臭不分,和在押犯兩股髒水交匯在一起——同流合污,膽大包天、肆意妄為,竟然擅自同意和私自帶領在押罪犯離開監管場所,並放任罪犯從事嫖娼活動,嚴重破壞了看守所的監管秩序,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然而,法院卻以其認罪態度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做出一審判決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這樣的判決簡直是開國際玩笑,根本就起不到震懾犯罪的作用。執法人員犯法從輕處罰,簡直就是烏龜屁股栓繩——扯王八蛋(淡),這樣做如何能達到殺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效果呢?在我看來,這個案件應該重判,並且還要順藤摸瓜深入調查,説不定還能抓到幕後的“鱷魚”呢?
常言道:“拔出蘿蔔帶出泥。”可是,這件事情雖然拔出蘿蔔啦,但是並沒有帶出泥。唐某隻是一個傀儡,他身後的操縱者毫髮未損,依然穩坐釣魚台,這真是尼姑生孩子——豈有此理。在押犯從看守所就能向外打電話、民警就能私自帶着在押犯外出嫖娼,如果不是一腳踢出個屁來——趕巧了碰上“掃黃”行動,這樣的事情根本就不會暴露,還會接連不斷地上演。那麼,看守所的所長、公安局的局長等上級領導就沒有責任嗎?他們為什麼沒有受到懲罰呢?難道問責制只是寫在紙上、貼在牆上嗎?由是觀之,唐某隻是一個替罪羊,背後的主謀必須受到嚴懲。否則,廣大的人民羣眾能置之不理、善罷甘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