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立法規定父母不得放任高中生在外租房
昨日下午,廣東省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被再次論證及修改,新的方案更加突出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
記者楊明 通訊員王博、車育傑
要點提示
不滿12週歲不能坐副駕駛位
不得張榜公佈未成年學生成績
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自救演習
放任高中生在外租房或將“違法”
不能將未成年人單獨留車內
在家庭保護方面,修訂草案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歸宿,不得讓其脱離監護單獨居住,已滿十六週歲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除外”。也即是説,若放任高中生在外租房,可能將觸犯法例。草案還規定,“未成年人在學校寄宿期間未經許可夜不歸宿的,學校應及時查找,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草案還強調“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不得將未成年人單獨留在機動車內,不可安排未滿十二週歲的未成年人乘坐機動車副駕駛位置。”值得注意的是,“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或電子遊戲”也被列為監護人的職責。
學校女廁位應當多於男廁位
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修訂草案再次重申:學校應協調各門課程的作業量,確保未成年學生的作業量與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水平相適應,每天作業總量不得超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關於作業量的相關規定。
此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義佔用未成年學生寒暑假期、法定節假日集體補課。不得張榜公佈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
修訂草案明確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不得嘲諷、辱罵、恐嚇、貶損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視未成年人;不得隨意中斷未成年人上課。”
一些人性化的保護措施也在此次修訂草案中得以體現,例如針對未成年女學生的生理特點,規定“女衞生間人均實際使用廁位數量應當多於男衞生間廁位數量。學校和教師應當允許未成年女學生在經期內不進行激烈的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