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罷運事件中的工會“缺席”
海南三亞代市長王勇等官員11月11日與罷運的出租車司機代表進行了兩個多小時的座談。王勇在座談會上向三亞出租車司機表示抱歉,他提出了四條基本原則:一是維護社會穩定,依法嚴厲打擊進行打砸的不法分子;二是儘快解決出租車司機提出的主要問題,維護出租車司機羣體的合法權益,嚴格規範出租車管理公司的各項行為,打擊黑車;三是支持出租車司機成立自己的協會,為司機建立有效快捷的訴求渠道;四是公安交通等部門在處理事件時要時刻維護羣眾利益,儘快恢復全市出租車運營。(11月12日新華網)
這其中,維護穩定、打擊黑車、維護羣眾利益都是政府的日常工作,即便不發生出租車罷運事件,政府也理應按此要求去做。頗為引人注目的,是第三條“支持出租車司機成立自己的協會”。出自代市長口中的這一“支持”,既承認了當地並無出租車司機“自己的協會”這一現狀,也狠狠給了當地工會一記耳光。
依《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羣眾組織。《勞動法》也明確,“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按理説,工會應當是工人“自己的協會”。
然而《工會法》在第6條第1款又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該法中的一些具體規定更是將工會定位為資方與勞方之間的協調人。這使得工會既要維護包括資方利益訴求在內的“全國人民的總體利益”,又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再加之本應是“社會組織”的工會通常還擁有維護當地經濟發展的重任。當勞資雙方出現矛盾時,工會既要站在工人的立場,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站在資方的立場,協調矛盾保護生產的穩定;還要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場,自覺服務於經濟建設的大局,確保“良好的投資環境”。三者利益一致,相安無事,倘若發生工會無法協調的勞資糾紛,工會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