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取消大陸配偶定居須提42萬財力證明規定
作者:范凌志
中新網11月14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台當局“行政院長”劉兆玄今天(14日)宣佈,即日起取消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或永久居留、大陸配偶申請定居須提出約新台幣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規定,預計約二十八萬名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受惠。
“內政部”今天修正發佈“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等法令,取消外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以及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時須檢附約四十二萬元財力證明文件的規定。
劉兆玄表示,法規修正後,只要外籍與大陸配偶提出證明,表現“生活保障無虞”即可,包括外籍與大陸配偶自行提出收入、納税、動產或不動產資料,或僱主開立的聘僱證明,或自行以書面敍明工作及所得等文件送政府認定。
另外,申請人也可以拿配偶,或自己的父母、或公婆提出上述文件,且未領取生活扶助(即非低收入户),就可以符合法定要件。
“內政部户政司長”謝愛齡説,新規定生效後,六萬八千餘名還未申請永久居留及歸化的外籍配偶、二十一萬三千餘名還未申請定居的大陸配偶將可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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