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龍文區交通副局長入乾股被判刑11年
作者:董博
新華網福州11月18日電(記者 蘇傑)福建漳州市龍文區交通局原副局長、區運輸管理所原所長江建國以權謀利入“乾股”,最近被龍文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漳州市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據龍文區紀檢監察機關介紹,江建國1997年1月至2000年1月任龍文區交通局副局長,1998年9月至2007年4月任龍文區運輸管理所所長。他剛當上龍文區交通局副局長不久,其老熟人張某正好要與陳某、郭某合夥成立一家交通運輸服務中心。當張某找上門來時,江建國很熱情地幫助了他們。於是,張某等三人的“龍文區交通運輸服務中心”順利開張了。剛開張時,交服中心掛靠車輛少,起步艱難。利用職務之便,江建國把交通局的《運力申請表》放在了張某等三人的交服中心,因為交服中心的主要收入就是通過車輛掛靠收取服務費,這樣車主填表時,交服中心就可以要求車主將車輛掛靠在他們那兒。而且,掛靠在交服中心的車輛因違法違規被交通局執法部門處罰時,江建國也會利用職務之便按最低標準給予處罰。幾年來,江建國共介紹、安排了出租車、貨車、人力三輪車等共288輛掛靠在該交服中心,由中心收取服務費。
1997年7月,張某提出讓江建國也參股經營,但不用出資。江建國沒有反拒絕。1999年12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交服中心變更為股份制合作企業。幾人一協商,由江建國提供一名親戚的身份證,交服中心3股東之一的陳某假轉讓2萬股份給這名親戚。實際上,真正出資的仍是陳某、郭某、張某三人,江建國也佔一“乾股”,但沒有實際出資。
2006年1月、5月和2007年6月,江建國以“缺錢”為藉口,主動要求張某等3股東進行“分紅”,三次共“分”得13萬元。另外,從2000年1月至2007年9月,交服中心還每月向江建國發“工資”800元,共計7.44萬元。
今年8月13日,漳州市龍文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江建國在擔任龍文區交通局副局長和區運輸管理所所長期間,為漳州市龍文區交通運輸服務中心謀取利益,收受交服中心股東陳某等人提供的乾股,先後三次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利13萬元,以工資名義獲利7.44萬元,共計20.4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江建國有期徒刑11年,贓款予以追繳。一審判決後,江建國不服,提出上訴。10月16日,漳州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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