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龍認錯 司法應繼續查明真相
周正龍案二審11月17日上午8點30分在安康市旬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出現戲劇性一幕,周正龍多次表示,“我錯了”、“我要徹底承認錯誤”。周正龍説,“我不需要反過來説這件事是真的。(這次)是我最後一次機會,希望法庭幫我減輕負擔(刑期)。”周正龍突然改口讓律師有些措手不及,隨即將無罪辯護改為減刑辯護。(11月17日《法制晚報》)
其實,周正龍拍攝的到底是不是真虎,早有鑑定結論,公眾心中也頗有數。人們關心的仍然是:一個足不出户的農民,如何能搞出如此逼真的相片,在這些相片的幕後,是不是還有某些“高人”?如今,周正龍承認拍攝的是假老虎,並且否認幕後有人,那麼,法官是否可以就此打住,按照周正龍自己説的來認定事實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大陸法系實行的是職權主義,法官不是被動消極的旁聽者,而是負有查明真相的職責,被告人的供述在大陸法系同樣很重要,但是,如果法官對被告人的供述存有疑義,就負有依職權主動調查真相的責任,甚至有不採納被告人供述的權力。
1996年,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我們從完全的職權主義逐步向當事人主義轉變,強調了控辯雙方的舉證責任,加強了庭審的抗辯性,但是,我們仍然具有許多職權主義的特徵,法官仍然負有查明真相的職責。《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某種程度上講,判案仍然要追求客觀事實;《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因此,對於有疑問的證據,法官不能以被告人的口供直接定案,不能放棄查明真相的職責。周正龍可能出於種種考慮,不願意公佈幕後的指使者、幫助者,可能希望通過認錯來爭取法庭的從寬處理,但是,法官卻不能以周正龍已經認錯為由,置公眾與辯護律師提出的種種疑問而不理,不主動核實和調查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