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抗震英雄行賄250萬元 救災有功被輕判
作者:朱稳坦
重慶晚報11月19日報道 向巫山縣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行賄250萬元,並通過籤虛假合同的方式將行賄款付給晏大彬。晏大彬案發後,該行賄人自動投案,並在抗震救災中成為抗震救災英雄,近日,江北區法院認定其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宣告緩刑2年。
1974年出生的沈國清是四川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項目經理。2006年,巫山縣新龍門大橋工程招標期間,沈國清向晏大彬表示希望能夠承建該工程,並承諾只要能中標就給晏大彬250萬元的感謝費。
2007年春節前,該工程即將招標,晏大彬提前將該工程的標底告訴了沈國清。當年4月,沈國清所在的公司以6300萬餘元順利中標,沈國清也成為該工程的項目經理。
為了兑現對晏大彬的承諾,沈國清等人決定採取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支付這筆感謝費。當年6月,在晏大彬的授意下,沈國清與巴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巫山項目部負責人彭某簽訂了虛假的船舶租賃合同和材料購銷合同,這樣,沈國清“名正言順”地將250萬元電匯到彭某公司的賬户上,並由彭某將這筆錢取出,分3次交給晏大彬。
晏大彬案發後,沈國清於今年4月16日向江北區檢察院投案自首,4月30日經批准取保候審。汶川地震發生後,家住四川省成都市的沈國清積極參加了抗震救災工作,表現極為突出,後被汶川縣抗震救災映秀前線指揮部評為抗震救災英雄。
江北區法院審理認為,沈國清為了給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送現金250萬元,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考慮到他是主動投案,並在汶川大地震中積極抗震救災,可視為有立功表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認為對沈國清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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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347萬元換來5年徒刑
巫山縣的廖開學與晏大彬系同學關係。2001年至2007年期間,廖開學在不具備技術和資質的情況下,採取掛靠其他建築公司的方式,先後違規投標巫山縣交通局組織的多項公路工程,並中標承建了巫山縣龍王淌至花竹坪路面硬化工程第一段、下田橋工程等。事後,廖開學先後9次送給晏大彬好處費共計343萬元,送給時為巫山縣交通局副局長的徐濤好處費4萬元。
11月14日,市二中院以行賄罪一審判處廖開學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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