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控祖母同居人性侵 下體描述有誤被判敗訴
中新網11月19日電 台灣台中縣一名少女指控祖母的江姓同居人多次對她性侵害;江某矢口否認,一審被判八年六月重刑。二審法官查出,少女對江某下體的描述與鑑定不合;認定少女説法不實,改判江某無罪。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現年十八歲的這名少女,從小父母離異,由祖母撫養長大,江姓男子(六十二歲)從1993年起,與少女的祖母同居,少女也稱江男為“阿公”。2005年4月間,少女的母親將她帶離阿嬤家,無意間聽到她在睡夢中哭喊“我不要,你不要過來”。
母親追問下少女才表示,“阿公”從她小學四年級起,多次對她親吻、撫摸,進行猥褻。上了初中以後,更經常在晚上進入她的房間對她性侵,每週至少一次。
江某極力喊冤,辯稱因他管教少女結交男友、抽煙,加上同居人對少女母親,提起給付撫養費訴訟,才會遭到挾怨報復。但法官不採信,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重判八年六月徒刑。江某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受理後,法官請醫院進行鑑定,發現江某下體與少女指述有極大差異。此外,法官也查出,少女就讀小學時,曾被父親帶走,後來因逃家,被社工單位安置,少女卻一再要求返回祖母家居住,也不合常情。法官最後以少女證述存有重大瑕疵等理由,撤銷對江某的一審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