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拿着借條追賭債 法院不予支持
新華網鄭州11月20日電(記者 李鈞德) “欠債還錢”是自古以來的理兒,可欠下的賭債需不需要還呢?日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終審判決給出答案,賭債違反了合同法相關規定,不需要還,法律不保護這種債務關係。
2006年秋天,新鄭市民趙玉明和朋友李灝中一起賭博,欠了李灝中4萬元錢。2006年12月1日,李灝中將趙玉明控制在東明路一家浴池,索要賭債。在李灝中脅迫下,趙玉明還錢1.5萬元後,又寫了一張2.5萬元的借條。
事後,李灝中拿着借條找趙玉明要錢,趙玉明不還。今年1月16日,李灝中將趙玉明起訴到新鄭市法院,要求趙玉明償還欠款2.5萬元及其利息。新鄭市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李灝中和趙玉明之間的債務是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李灝中不服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院。
鄭州市中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後,認定在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趙玉明欠李灝中現金2.5萬元是賭債,遂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李灝中的上訴請求。
“因賭博產生的債務關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鄭州市中院法官李明黎解釋,第52條中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規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借條以合法的外衣掩蓋了其違法的實質,這種借貸關係不受法律支持和保護。”李明黎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也規定,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係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