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議將“512”設為全國防震減災紀念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於10月29日向社會全文公佈,廣泛徵求意見。在近日舉行的2008全省人大防震減災法制工作座談會上,來自全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教科文衞委員會、省地震局的同志踴躍提出建議,包括設“5·12”為全國防震減災紀念日等。
明確防震減災執法主體
現行的防震減災法,將地震、經濟、建設、民政等多個行政主管部門並列作為執法主體,沒有一個牽頭部門,修訂草案中依然如此。一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無法杜絕具體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因銜接脱節形成管理空檔、因“多龍治水”影響管理效率的情形。與會者建議,進一步明確防震減災執法主體,使預防工作落到實處。
與會者指出,汶川特大地震引發的法律問題涉及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建議在修訂中加以明確,或對應其他法律制訂銜接性規定。
將5月12日設立為全國防震減災紀念日的建議,得到了大部分與會者贊同。省地震局的同志認為,應設立全國防震減災紀念日,規定當天各地開展防震減災宣傳與地震應急演練。
將建築抗震設防納入行政審批
建築抗震設防十分重要。現行的防震減災法未明確地震部門在一般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行政審批權,建設工程審批時容易忽略抗震設防要求,僅靠地震部門事後監管無法確保效果。來自德陽的同志建議,在修訂中,應把建築抗震設防納入基本建設程序,賦予地震部門對抗震設防的審批權。來自宜賓的同志建議,加強對建設工程設防要求的後續管理,明確主管部門監督措施,確保抗震設防要求落實。
《草案》已將汶川地震中的一些成功做法制度化,對此,與會者認為還不夠。來自成都的同志建議,修訂時將“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理念寫入,把志願者及非災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災區主動實施救援的義務及履行方式具體化。來自德陽的同志建議在修訂中,明確發生嚴重災難後應建立災區特別管理體制,以應對災後特殊的複雜局面。(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