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滯納金早該壽終正寢了
即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針對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我以為,新規最大的“亮點”是規定“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數額”(11月22日央視網)。這就是説,過去為人們所深惡痛絕的“天價滯納金”、“滯納金滾雪球”現象將從此壽終正寢。
“天價滯納金”常常爆出新聞。如在鄭州,一輛小吊車應繳納的滯納金居然達到491700元;河南的張偉買的一輛二手車需要繳納的滯納金和罰款將近50多萬元。粗略計算一下,滯納金年利率是365%,竟然是銀行當時貸款利率的62倍!
而且,“滯納金”的問題幾乎存在於一切執法部門、收費部門甚至經營單位。如有不同,就是那些部門和單位的“滯納金”連法律依據也沒有,更加隨心所欲、無法無天。電話費、上網費、水費、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收費的單位都可以自己規定“滯納金”的標準。這些沒有法律依據的“滯納金”作用有兩個:一是方便自己管理,二是把收取“滯納金”作為收入來源。因此對於各行各業自作主張的“滯納金”應該清理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