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環保局原副局受賄58萬被判11年
作者:董博
新華網杭州11月25日電(記者方列)浙江台州市環境保護局原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李嘯因犯受賄罪,24日被黃巖區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法院審理查明,台州某再生資源加工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為了感謝時任台州市環保局副局長的被告人李嘯對其公司進口固體廢物指標審批上的幫助及為日後繼續得到李嘯的關照,分別於2002年下半年、2003年下半年、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送上人民幣7萬元、20萬日元、1萬元人民幣。被告人李嘯均予以收受。
浙江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龔某為和台州市路橋某金屬公司合作競標路橋區環保分局的“進口固體廢物拆解垃圾焚燒項目”,得到時任台州市環保局副局長李嘯的幫忙,為表示感謝和日後繼續得到被告人李嘯的關照,龔某送給被告人李嘯人民幣10萬元。李嘯予以收受。
在1998年至2008年4月期間,被告人李嘯利用其所擔任的相關職務便利,在多家公司的進口廢物指標審批、競標項目、技改項目審批、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上給予了關照,並先後20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相關人員所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8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李嘯向檢察機關退繳了贓款507154元,另在紀委退清了贓款人民幣75540元。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8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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