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法保護婦女 説下流話也將構成性騷擾
26日下午,省四屆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休產前假工資至少發80%
對於婦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護規定,修訂草案修改增加了3項內容:
一、孕期婦女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二、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給予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止;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後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哺乳假。
三、產前假、哺乳假不影響晉級、晉職、晉升工資、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計算工齡。休假期間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工資收入的80%計發。
説下流話也將構成性騷擾
修訂草案對當前社會關注的性騷擾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身體動作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行為。
修訂草案還對女性的隱私權保護做了相關規定,提出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揚婦女的個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醜化婦女的人格,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婦女的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婦女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禁止脅迫或者誘騙女性未成年人乞討等摧殘其身心健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