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親信劉泰英弊案纏身 刑期加3年9個月
中國台灣網11月27日消息據台灣“中央社”報道,李登輝時期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前台灣“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劉泰英涉嫌偷税漏税,台“最高法院”今天三審定讞,判處劉泰英3年9個月徒刑。目前劉泰英已因涉“橋頭寶背信案”入獄服刑。
報道稱,劉泰英因指示國民黨黨營事業投資新瑞都公司,並向新瑞都公司大股東蘇惠珍索取佣金10億元(新台幣,下同)的“新瑞都弊案”遭起訴。但台檢方在偵辦“新瑞都弊案”時,意外查出劉泰英侵佔國民黨黨款等多項案外案。
其中,劉泰英為替友人謝文欽解決資金困境,指示所屬籌設橋頭寶公司,藉機將公司預付他公司買賣廠地的土地款3700萬元,輾轉交換成支票後侵吞,涉及背信,被判刑1年10月定讞。目前劉泰英已因此部分入監服刑。
台“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定讞的部分包括:為鞏固“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位子,劉泰英挪用公款5300萬元對外大量徵求股東委託書,再蒐集不實發票報賬核銷及申報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税,涉及逃漏税、違反“銀行法”等。此外,劉泰英另新設綠纖維公司,因股東都未繳納股款,他用作假方式為公司設立登記,涉及違反“公司法”。
在逃漏税部分,法官判劉泰英3個月有期徒刑,減刑為1月15天;違反“公司法”部份,也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減刑為1月15天;違反“銀行法”部分則判處3年6月,合併執行3年9個月。
至於與“新瑞都案”有關的另8起案情,雖然先前台法院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檢方上訴時沒有補充上訴理由,造成二審有漏判之虞,“最高法院”要求檢察官應補充上訴理由,台“高等法院”也應補充判決理由。
此外,劉泰英在國民黨投管會主委任內被控侵佔台鳳公司黃宗宏交給國民黨的2000萬元“政治獻金”,台“最高法院”也發回更審。(章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