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能不能統一輿論
作者:長平
兩個人對同一件事有不同的看法,這是不是很正常?兩個機構對同一個人呢?你可能會想到,在一家公司求職未果的人,隨後被另外一家公司錄用了,那是再也正常不過的事,否則一個人的職業生涯太容易被判死刑了。那麼,假如這是兩個權力機構呢?你可能習慣性地認為,這大概是一個問題。
最近河南焦作市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有一個叫賀永星的水果商,今年先後兩次被《焦作日報》分別以整版和頭版頭條進行報道,被認為是扶危濟困的好人,組織水果攤販脱貧致富的帶頭人,是“和諧社會所需要的人”。但是,報道見報後不久,他卻被以“欺行霸市、控制焦作香蕉批發市場的黑社會團伙老大”的罪名,遭焦作市公安機關逮捕。(11月20日《南方週末》)
一個是黨報頭條,一個是公安機關,到底誰説了算?
根據報道,焦作公安機關在事實認定和辦案程序上似乎存在一些問題,而且涉嫌對其中一個當事人搞刑訊逼供。對於這些問題,我們姑且相信,當地法院會作出公正的審理和判決。法院不會判決、而我很感興趣的是,這個和公安機關判斷相沖突的當地黨報頭條將會遭遇什麼命運?人們對這個現象如何理解?
也許很多人會不假思索地説,當然是法律説了算,媒體怎麼能夠作出和執法機關意見相左的報道呢?當地警方也是這樣想的。那篇題為《好人三哥》的報道發表三天之後,焦作市公安局找到了《焦作日報》,提出該文報道失實,並稱,在公安機關調查賀永星期間,給賀做正面報道,是跟公安局“唱對台戲”。
焦作市公安局的態度耐人尋味。首先,公安機關固然是執法機構,但是它並不代表法律的認定,只有法院的判決才是法律的認定。一個人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偵察和抓捕,並不等於他就是法律認定的罪犯。其次,公安機關抓錯人的例子也不少,這也是難免的,法律上也是允許的,只要依照法律程序辦事,而且最終能夠進行公正的審判和合理的賠償。再次,所謂輿論跟公安機關“唱對台戲”,只要沒有惡意誹謗公安機關,那隻能視為一種正常的輿論監督。這自然會給公安機關的工作造成壓力,從社會公正來説,這恰恰是一種應該有的壓力。最後,就算法院判決有罪的人,媒體可不可以報道他做過的好事?
在這些問題上,焦作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王德有似乎並不糊塗,他在11月4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説:“也可能賀永星曾經做過好事,但助人為樂與違法是兩回事。”既然如此,我不知道為什麼公安局要找到報社,抗議報社和自己“唱對台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