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擇校費就該上升到賄賂罪高度
作者:朱稳坦
12月2日《中國青年報》報道,上週,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對2185人進行的在線調查顯示,16.8%的人認為“兩高”發佈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能夠震懾或降低商業賄賂現象,調查中,82.9%的人贊同此觀點,認為擇校費也應納入商業賄賂範圍;36.9%的人認為《意見》中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範圍還應擴大。“擇校費比教師吃回扣更可怕,直接造成了教育不公平,理應納入商業賄賂範圍!”一名網友留言説。
應該説,在履行教育公平方面,國家已出台了行之有效的政策,有效遏制了教育不公平的擴大蔓延,比如城鄉義務教育免費,全國職校生享受每年享受1500元的國家助學金制度,以及前幾天出台的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如借讀費等。 温總理還積極倡導“窮人教育學”,讓所有孩子上得起學等。
並不是每個地方政府都願積極落實教育公平精神。因為有些地方的教育收費已成為財政收入重要構成,取消教育收費項目後,政府財政收入會減少,投入壓力會增大,他們總是想方設法拖延時間,拒絕兑現國家教育公平精神。於是就形成了具有諷刺意義的事實,國家免除了學雜費,學生能夠卻要繳納數量不菲的擇校費。國家在積極倡導公平精神,基層執行者對此卻不聞不問,視而不見。甚至出現了“免80元交8萬元”的現象。所有不能收取、無法收取的亂收費項目,都可以捆綁到擇校費項目中,違法行為成了合法收費。
不少政府已形成了可怕的“擇校費依賴症”,“資源不均衡——用擇校費調節——加大收費力度——不合理收費合理化”,擇校費已經收了將近三十年了,為何資源不均衡的教育難題還沒解決?為何教育投入不足還沒有解決?什麼時候才能解決?有沒有一個時間表?政府根本沒有遠景規劃,不願正視,不願解決!而更想躺在“收費襁褓”中安收擇校費。在履行教育公平的進程中,政府不坐到羣眾的板凳上也就罷了,卻仍然要裝聾作啞,坐到違法亂紀的板凳上,處處和羣眾利益唱對台戲,加劇羣眾的教育負擔。所以,擇校費不但不會受到行政處分和批評,反而會受到“無形的保護”和“地方袒護”。
要想打破這種行政麻木和政府既得利益,僅通過運動式執法或口頭禁止來解決,效果非常有限,這就必須上升到賄賂犯罪的高度,提高違規和違法成本。也就是説,肆無忌憚的收取擇校費不僅是對教育公平的一種踐踏,更是對羣眾血汗錢的變相勒索,或者就是“變相索要賄賂”,雖然羣眾交錢是所謂的“自願”,這種自願背後掩藏的卻是強勢學校對弱勢家長赤裸裸的經濟壓榨和鯨吞。所以,對於這種教育賄賂行為,更要追究學校收費者的刑事責任,讓收費者付出鋃鐺入獄的代價,讓主管領導承受牢獄之災。這種“動真格”才能對變相擇校費起到震攝效果,亂收費者也就不得不收斂不法行為。
更重要的是,這種變相賄賂更讓學生和家長找到了“刑法保護傘”,因為對於過去的亂收擇校費,家長缺乏必要的刑訴手段和依據,有關部門的相互袒護總能“大事化小”。家長得到刑訴手段後,就可以對違規犯罪者提起訴訟,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此,擇校費這支“教育怪獸”才有望被徹底制服!!
有人認為“擇校費不能算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商業過程中為達到商業目的而發生的財富非生產性轉移行為”。別忘了,學校收取擇校費,就是一種教育機會商品化,將教育機會換成白花花的銀子,這不是變形收受賄賂是什麼? (雷泓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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