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全文
中新網12月3日電 中國國家公務員局12月2日發佈《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全文如下:
公務員獎勵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公務員忠於職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調動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規範公務員獎勵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獎勵是指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公務員集體是指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三條 公務員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及時獎勵與定期獎勵相結合,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獎勵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獎勵工作。
第二章 獎勵的條件和種類
第五條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範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六條 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一)對錶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三)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傑出貢獻的,記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範公務員”、 “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