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規定單位不處理性騷擾將連帶賠償
本報訊 (記者郭愛娣)女性勞動者或者女職工委員會有權要求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騷擾的條款。單位未建立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昨天,《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在北京市法制辦徵求意見。
性騷擾單位負連帶責任
對於性騷擾問題,草案再次給予高度重視,明確用人單位、教育機構、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女職工委員會在接到投訴時,應當進行調查、登記備案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處理性騷擾事件並追究行為人責任。
草案還對性騷擾的方式進行了界定,對性騷擾規定了投訴和處罰機制,向公安投訴或向法院起訴,單位有責任的,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明確依法檢查或者搜查婦女身體時,必須由女性執法人員和醫生進行。
處級女幹部延遲退休
針對男女退休年齡不平等的問題,草案中提出了應適當延長女性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女性高級知識分子的工作年限的規定。
草案規定,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和保護婦女人才,依照有關部門的規定適當延長女性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女性高級知識分子的工作年限,實現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