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流轉司法解釋
新華網北京12月4日電(記者楊維漢)為確保依法維護農村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實處,最高法院4日對外發布的《關於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司法政策性文件中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改變土地用途、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流轉行為,要依法確認無效。”
《若干意見》規定,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要着重審查入股行為是否符合農民意願,嚴防因股份合作導致農民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法律規定的徵地用途和目的,“將是否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對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予以合理補償,將是否解決好被徵地農民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等,作為認定徵地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加大對侵佔耕地刑事犯罪和違法行為的打擊和制裁力度,為農民對承包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權能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護。”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了人民法院維護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總原則。
涉農案件點多面廣,極為複雜。最高法院統計顯示,今年前10個月全國法院共審理農村土地資源糾紛案件48396件。農村土地資源糾紛案件增多與土地經濟效益的提升有着直接的關係。
“當前農村土地資源糾紛案件不僅在數量上增加,在案件的類型上也逐年增多。”倪壽明説,目前來看,主要有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土地經營權侵權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土地租賃糾紛,集體土地收益分配糾紛等。“這類案件越來越多地表現為羣體訴訟,不僅牽涉到農民利益,也牽涉到政府和企業利益,基本特點是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處理難度大。”
“人民法院將以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各項權益和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和長久不變為核心開展審判和執行工作,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他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