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濫用職權被判12年半
新華網合肥12月4日電(記者程士華)因受賄60多萬元,並且濫用職權造成170萬元銀行貸款被騙、6400多萬元國家土地出讓金流失,蚌埠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劉國華4日被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被告人劉國華原系蚌埠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兼黨組書記。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6年,劉國華利用職務之便,在房地產開發項目辦理土地使用證和交納土地出讓金、單位徵用土地、幹部提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款物賄賂合計人民幣60多萬元,其中有大額現金,也有購物卡、筆記本電腦、數碼相機等物品。劉國華歸案後,其贓款全部退繳。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查明,劉國華在為安徽省軍區第三招待所辦理補辦出讓手續過程中,違法批准辦理補辦出讓手續,致使銀行170萬元的貸款被騙;在為安徽銘基金諾置業有限公司辦理土地轉讓過程中,經蚌埠市原副市長吳洪明指示,劉國華明知經辦企業手續不完備,仍安排蚌埠市國土資源局地政地籍科科長葛樹杭(已判刑)在銘基金諾公司未申請、未提供相關手續,相關科室未按程序審核及報批的情況下,違規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手續,致使國家土地出讓金損失人民幣6400多萬元,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院認為,劉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劉國華履職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擅自決定處理其無權處理的事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劉國華主動退交贓款,有一定悔罪表現,對其所犯受賄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國華有期徒刑11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劉國華是蚌埠土地系統貪污腐敗系列案件的主要人物之一。在蚌埠土地系統貪污腐敗系列案件中,受到查處的還有蚌埠市原副市長吳洪明、蚌埠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馬炎、土地利用科原科長蔣新明、蚌埠市高新區國土分局原局長侯樹堂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