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30年:首例同性賣淫案驚動全國人大
作者:朱稳坦

2004年2月17日,(南京)秦淮區法院審結一起組織同性戀賣淫案,此案在當年引起了巨大轟動,案件最後的罪名確定還請示了全國人大。對於四年多前的那一案,當年的主審法官們依然記憶猶新。他們説,這一案的典型意義,不僅在於它是江蘇省首例因組織同性賣淫而被判刑的案子,更大的意義在於它充分體現了南京法官在適用法律上準確地把握了立法的本意,精確打擊了社會上出現的這種新類型犯罪。
説起李寧,當年南京娛樂場所圈子裏的人大多都知道此人。1970年出生於南京的李寧20多歲時便已涉足娛樂場所,開了家酒吧。1997年,李寧和朋友趙某、魏某在南京市玄武區合開了一個名叫“紅都”的酒吧。趙某是個同性戀,他經常喊一些這方面的人到酒吧玩,時間不長,這個酒吧就成了同性戀者聚會的場所。這家酒吧存在時間不長,後逢拆遷。此後有酒吧情結的李寧又開了好幾家酒吧,但生意不太理想,2003年初,他邀請在武漢一酒吧裏從事同性色情服務的男子劉某到南京“幫”自己。劉某應邀來到李寧的酒吧,還找來一些坐枱的男公關,“男公關主要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陪客人出台吃宵夜以及開房間睡覺、提供性服務。”
2003年5月,在朋友沈某的建議下,李寧成立耀身公關禮儀公司,開始廣招“靚仔”。其實這些“靚仔”們都不是同性戀者,當得知老闆讓他們為同性戀者提供性服務時,乾的人很少,大部分人沒幹幾天就走了。而他們的押金、報名費大多便流進了李寧的腰包。剩下的人則在半威脅半利誘下開始了“皮肉生意”。據當年在李寧手下幹“公關先生”的張某講,老闆讓他出台,他表示做不來,但老闆講“做不來也要做,否則身份證和押金都沒有了”。
張某供述:“2003年8月15日晚9:30,一個名叫Darling的中年外國人來到酒吧,他身高1.7米左右,滿頭黃髮,喊我過去喝酒,他還給我取了個外國名字叫Jick。後來老外帶我出台,來到他位於南京的家中,他等我洗完澡後就表示想和我‘做愛’,並表示可以多給我一點錢,但我還是不敢做,隨後我就提供了其他程度較輕的色情服務項目,他給我100塊錢,然後我就走了。”
張某還説:“幹我們這一行,客人點名要‘陪喝酒’或‘出台’,公關先生必須要去,否則就會遭到酒吧裏保安的毆打以及‘開罰單’,第一次不去,罰80元;第二次就是160元,第三次就是240元……公關先生服務內容大致分為‘平台’和‘出台’,‘平台’就是在酒吧裏陪喝酒拿小費,‘出台’就是出去提供色情服務。”
眾多“靚仔”加盟,為酒吧帶來不小的收益,李寧也嚐到了甜頭,短短幾個月,就獲利十多萬元。2003年8月17日,南京警方根據舉報,一舉將這個罕見的涉嫌組織男青年賣淫的團伙摧毀。
2003年8月18日,李寧等人歸案。警方根據李寧等人的口供,及先期掌握的其他證據,以涉嫌犯有組織賣淫罪將李寧等人刑事拘留。但檢察機關認為《刑法》對組織同性賣淫行為沒有明確界定,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刑事法律原則,李寧等人的行為難以定罪,而將其釋放。
後在江蘇省政法委的召集下,省級政法部門召開了案件協調會,會議決定由江蘇省高級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法院接到請示後,隨即向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彙報。同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會作出答覆: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根據此條通知,應立即對李寧等2名組織同性賣淫者,採取刑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