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老病殘犯是把包袱甩向社會
作者:張貴峯
日前,四川省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處處長稱,“為降低監獄行刑成本,貫徹以人為本和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正在出台有關文件,預計明年,全省將有近2000名老病殘犯獲得假釋。”“全省監獄關押了大量老病殘犯,給監獄行刑成本帶來巨大壓力。”(12月5日《成都商報》)
關於假釋,《刑法》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對照四川監獄的做法,其中存在悖謬無疑十分明顯:其一,“降低監獄行刑成本”並非法定的實施假釋的條件和理由;其二,“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才是假釋的核心條件,而“老病殘”顯然並不必然就能滿足這一條件。——“老病殘”同樣有可能“再危害社會”。不久前,北京就曾發生過一位身患重病的農民,為了能入獄免費治療,兩次故意犯罪(且都是搶劫重罪),並拒絕監外執行。
將大量老病殘犯放在監獄固然會增加行刑成本,但把他們以假釋的名義推向社會,何嘗又不會增加他們家人和社會本身的保障成本?
按照目前我國的醫療保險狀況,應付一般社會底層人員的醫療需求尚且捉襟見肘,更何況是那些長期隔絕於社會、無職無業更無穩定生活來源的“老病殘犯”?如報道中介紹的一位患肝腹水的犯人——“有時一天就要花上千元,他在監獄裏前前後後已經花掉了十幾萬元”。這樣的犯人,若被假釋,又由誰來為他動輒十幾萬元的醫保需求兜底?——現行的敬老院、福利院顯然都沒有這個能力,最終他們的命運恐怕只能是病老街頭了。而如此一來,貫徹“以人為本和人道主義精神”,又從何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