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調任必須有職數和相應職位空缺
作者:朱稳坦
中新網12月8日電 “公務員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國家公務員局網站今日公佈的《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規定。
規定明確,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規定要求,公務員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週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週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週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週歲。
規定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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