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的“封口令”惡過“封口費”
作者:董博
就山西煤礦"封口費"事件的調查和處理結果,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負責人近日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讓我們欣慰的是,這次事件中,真正市場化程度高的報刊沒有出現在領取封口費的名單中,這證明在市場競爭環境下,這些市場化良好的媒體是能保持新聞職業操守的。"(12月4日《南方週末》)
這位負責人的談話,透露了一個重要的事實:在媒體市場競爭越來越充分的條件下,受眾對真相的渴求和呼籲,構成了對市場化媒體的正面激勵與約束,促使其堅守新聞職業操守和社會責任,自覺拒絕收取"封口費”,抵禦來自不良企業(或社會組織)的收買與腐蝕。這説明市場化是一種有助於維護媒體正義,進而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也説明媒體市場化是一個正確的方向。
上述情形十足令人欣慰,然而,對"封口費"事件的解讀不能就此止步。必須看到,對媒體的收買、腐蝕以及反面激勵與約束,並非只是來自不良企業,收買、腐蝕的手段也並非只是發放"封口費"。事實上,另外兩種情形更為常見,一種是,企業一方面向企業"公關",同時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求助,讓政府或有關部門向媒體下達不正當的"封口令",形成所謂"官企媒合作機制"。比如國家安監總局透露,今年7月,河北蔚縣李家窪煤礦發生礦難,“礦主隱瞞不報,私自銷燬屍體和事故現場,並且買通了記者與當地的某些政府官員相互勾結,瞞報事故達兩個月之久”。
另一種似乎做得更高明,企業並不直接與媒體打交道,而是暗中做某些政府部門的工作,由政府部門向媒體下達冠冕堂皇的"封口令",給人的印象,這是政府部門正常的行為,媒體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乖乖封口。比如今年8月,三鹿公司請示石家莊市政府"加強媒體的管控和協調,給企業召回存在問題產品創造一個良好環境,避免炒作此事給社會造成一系列的負面影響"。由於政府的"管控和協調",媒體迫於"封口令"而放棄了輿論監督職責,未能及時曝光三鹿公司的問題奶粉醜聞,造成了空前嚴重的後果,其教訓是十分沉痛而深刻的。因此,當務之急,既要嚴厲懲治企業向媒體發放"封口費"的不法行為,也要制止某些政府部門動不動就向媒體下達"封口令"的行為。否則,無論懲治"封口費"的工作取得多大的成效,只要各種不正當的"封口令"仍在繼續發威,媒體的採訪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就難免受到粗暴侵犯。
今年記者節前夕,新聞出版總署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聞採訪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強調"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採編人員合法的採訪活動。“當前,不但要強調保障媒體的知情權、採訪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媒體的合法的採訪活動),還應特別強調保障媒體的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要明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媒體的合法的報道活動,不得向媒體發放任何形式的"封口費”,也不得向媒體下達不正當的"封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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