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政府關於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聲明(2003年1月10日)
今天,朝鮮半島出現了朝鮮民族的自主權和國家安全嚴重受到威脅的緊張局勢。美國於2002年11月29日和2003年1月6日兩次敦促國際原子能機構通過反對我國的有關決議。
國際原子能機構通過的決議中把我們當作敵人來對待,強迫我們立即拋棄核計劃。該項決議通過後不久,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局長下達了最後通牒,讓我們在幾周內必須履行該決議。這説明國際原子能機構已經充當了美國的發言人,被美國利用為解除我們的武裝,消滅社會主義制度的工具。
特別是國際原子能機構對嚴重違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美國隻字不提,強迫我們接受美國蠻橫的要求,放棄武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國際原子能機構通過的所謂“決議”,嚴重侵害了我國的自主權和民族尊嚴。現在破壞朝鮮半島和平與安全,把局勢推向極端的幕後指使者是美國。
布什政府上台後,美國政府非但不向朝鮮提供不使用核武器的保證,反將朝鮮確定為“邪惡軸心”,將朝鮮列為“先發制人”核打擊對象。美國以“核威脅”為藉口,又停止履行朝美核框架協議中規定的向朝鮮提供重油的條款,拒絕簽訂我們提出的朝美互不侵犯條約。 在朝鮮半島內形成一觸即發的緊張局勢的1993年3月,我們不得不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原因也是因為美國實施反對我們的核戰爭政策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不公正待遇。
在我國的最高利益嚴重受損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國家、民族的生存權和尊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做出如下決定:
第一、在美國單方面拋棄1993年6月11日發表的朝美共同聲明的條件下,共和國政府宣佈暫時保留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有關承諾立即生效。
第二、隨着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今後不再受制於該條約第三條規定的國際原子能機構擔保協議的約束。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是對美國實施敵視我們共和國政策和追隨美國的國際原子能機構不公平待遇的自衞行為。
我們雖然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但朝鮮無意製造核武器,現階段我們的核活動只限於為了填補電力缺口的電力生產。
如果美國停止對我國的敵對政策,解除對我國的核威脅,我們可以通過朝美之間的檢證手段證明我國沒有生產核武器。
美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不能推卸迴避我國提出的和平解決核問題的提案,致使我們不得不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