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禾縣安監局原局長因受賄被判刑10年
新華網長沙12月10日電(記者蘇海萍)湖南郴州市桂東縣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郴州市嘉禾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劉詩元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對涉案贓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劉詩元在擔任嘉禾縣安監局局長、煤炭整頓關閉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煤炭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有關煤礦在減輕安全事故處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煤礦整合補償款及煤礦整合方面提供幫助,14次非法收受煤礦老闆人民幣共計94萬元。另據查明,劉詩元還有約241萬餘元財產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
法院認為:劉詩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或者因職權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另外,劉詩元還有家庭財產不能説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基於劉詩元歸案後退還了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並有立功情節,依法應予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