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大火案審結公佈 兩幹部被判濫用職權罪
作者:朱稳坦
事件回顧
今年2月27日凌晨4時許,深圳市南山區南方金屬大廈一樓深圳市龍飛再生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的非法廢品回收加工站發生重大火災,造成15人死亡,3人受傷,過火面積150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達1400多萬元。
時隔10個月後,造成15人死亡,經濟損失1400多萬元的深圳“2·27”南山大火案,審理結果公佈了:3名消防系統公職人員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和翫忽職守罪,分別被南山法院一審判處五年、六年、四年的刑罰。這是記者昨日從南山法院獲悉的消息。3名消防人員分別是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南山大隊政委黃漢光、防火科副科長曾洪波、防火員林國忠。
兩名幹部被判濫用職權罪
法院查實,2007年1月28日,南山消防大隊接到南山區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督辦函,稱南方金屬大廈內有兩家工廠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南山大隊政委黃漢光批示並通知該大隊防火科副科長曾洪波安排轄區防火員姚某去檢查。姚檢查發現南方金屬大廈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及產權不明、層層轉租、管理混亂等嚴重問題。
隨後,姚擬寫了一份報告,要求提請有關部門統一協調處理,經曾洪波口頭同意,將報告呈交黃漢光批示。
在此期間,南方金屬公司董事長詹某得知該情況後,即通過深圳市消防局某人向曾打招呼,要求免除處罰。曾洪波將説情的情況報告黃漢光後,黃表示同意給予南方金屬公司關照,從輕處理。此後,黃漢光、曾洪波等未再對龍飛公司等5家公司進行檢查及進一步採取相關措施。
法院認為,黃漢光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曾洪波的行為同樣構成濫用職權罪。
雖然兩人在2007年12月後不再主管防火業務,“2·27”火災事故發生在2008年2月,但法院仍認定,兩人對火災的發生負有責任,均構成濫用職權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曾洪波同時還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兩罪並罰執行刑期六年。
另外防火員林國忠構成翫忽職守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記者王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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