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基層選舉中的賄選
作者:董博
作者:羽戈
12月9日,陝西韓城市龍門村舉行第七屆村委會選舉,村民王文選和楊某競選村委會主任一職。兩人皆事先承諾,如果當選,便給村民發放三年的生活保障金。從數額看,楊某承諾生活保障金數額更有吸引力,三年共計3萬元,而王文選則為2萬元。但也許是王文選的競選綱領(包括為村裏創辦洗煤廠、保證為60週歲以上老人每月發放200元養老金等)更富吸引力,最終他獲得了龍門村大多數選民的擁戴。他當選後第二日即兑現競選承諾,全村不論老幼,每人分得2萬元。據稱,身為當地某民營企業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的王文選共為此墊資1300萬元。(12月13日《華商報》)
一個村委會主任竟然值1300萬的天價?這自然難免引發“賄選”之疑。韓城市民政局官員表示,將派員對該村選舉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但從法理上講,這裏是否構成賄選,尚難下定論。如果王文選承諾的是,誰選我,我就在當選過後給誰2萬元,如此標明選票的價碼,屬於賄選無疑,按現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5條,其當選無效。可王文選的1300萬元,不是發給了投他一票的人,而是普及所有村民(包括非選民),對此,你可以説他是在收買人心,卻不能説是收買選票——哪個民主國家的公開選舉不存在變相收買人心之舉呢,用金錢,用美貌,用皮膚的顏色,用意識形態,等等。買選票有罪,買人心則無罪。由此,你最多隻能判定,王文選的做法成功規避了賄選的紅色警戒線。
法律規避並不完全是壞事,至少能從反向上提醒立法者和決策者,對賄選的法律定義之重新修訂已經迫在眉睫。在當下一些地方的基層選舉中,賄選如感冒一樣流行,假如説此前僅僅蔓延於東南的繁榮農村,陝西龍門村的這一事例則標誌着類似行為在向西北內陸農村延伸,這2萬元足以讓賄選中最常見的一條高級煙換一張選票的做法自慚形穢。現在大約可以這樣:明晰與擴展賄選的邊界,加重對賄選行為的指控。這要求我們應修訂選舉法規,也應修訂對選舉之內涵的政治認知。
有人説“民主是個好東西”,倒不如説“民主是個最不壞的東西”。選舉亦然。世間紅塵顛倒,政治難以迴歸三代的清澈,選舉離不開金錢,甚至離不開一些情色醜聞,而只能保證相對公正,儘管它必須時刻具有向絕對公正進軍的決心和勇氣。金錢等勢力的滲透確實干擾了選舉的公正性,但不能因為這些干擾因素的鼓盪,就否棄選舉的意義;不能因為在基層選舉當中賄選成風,就呼籲重由上級指派。
儘管賄選有種種害處,但基於如下一點價值,它就好過了強行攤派,就足以呈現選舉“最不壞”的一面:至少讓選民們認識到,你手中的選票,你的選舉權,不是滯留於憲法文本中的概念,它是有其重量,有其價值的。按照一種經驗主義的思路,權利的神聖化正由此而生。
這樣立論並非鼓勵人們放縱賄選,恰恰相反,賄選就像一個迷失了路的孩子,我們要盡力將它拉回正道。竊以為,除了重新立法規範賄選的涵義,捍衞選舉的程序公正之外,仍有兩大此前被漠視的關節點需要重整旗鼓。第一,斷絕賄選的源頭,即捍衞選舉的起點公正,不在小範圍內指定候選人,不對候選人資格設置財產與政治鴻溝,不能説,你身家不足一千萬,家裏沒開大工廠,就不許參選——如果候選人都是平民無產者,拿什麼賄選呢?
另一點,則因有人説,由上級指派,還可能是個“好人”;而由賄選產生的,必然是個“壞人”,賄選者多半是山寨版的呂不韋,把從政當作投資,賄選花了多少錢,當選後肯定要變本加厲撈回來。我不否認這種推論的合理性,可你是否聽過,缺乏對權力的制約,權力者即便聖潔如神,仍可能淪為腐敗者;加強對權力的制約,縱使權力者渾身生滿惡膽,仍找不到做惡的契機,任何惡行都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若賄選者不幸當選,只要將其關進法律的籠子,他連翻身都難,還怎麼興風作浪?不管他投資1萬,還是1300萬,保管這筆生意血本無歸。
我還想提出一點疑慮:一個西北農村的村委會主任之權力,真值得投資1300萬嗎?儘管王文選稱其之所以參選,是考慮到“個人富裕不算富,只有全村人都走上小康才算富”。如果王文選為賄選者,我頗懷疑他的經濟眼光;反之,則是我們的眼光出了大問題,我們究竟是以什麼樣的思維,把一場造福鄉里的感恩回贈扭曲為邪惡的“賄選”呢?
(作者系青年學者)
責任編輯: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