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税務總局公佈修訂後的消費税實施細則
中新網12月18日電 據中國財政部網站消息,中國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以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令第51號公佈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户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屬於應當繳納消費税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第三條條例所附《消費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應税消費品的具體徵税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條例第三條所稱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税的消費品,是指納税人生產銷售兩種税率以上的應税消費品。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税消費品的所有權。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六條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是指納税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税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税消費品的實體。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於其他方面,是指納税人將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税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第七條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是指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税消費品。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税消費品,或者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以及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税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税消費品繳納消費税。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税。
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繳納消費税。
第八條消費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分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