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人民獎勵金就是高薪養廉
作者:潘洪其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副所長房寧近日在接受人民網“人民議事廳”專訪時表示,高薪養廉制度在中國目前不宜推行,減少官員腐敗需要有科學合理的保障機制,要與官員退休後待遇掛鈎。他建議,對那些清廉一生、謹慎一生的公務員,在他們退休時應該發放豐厚的“人民獎勵金”。(人民網12月18日)
在當下社會轉型時期,如何促進官員清正廉潔,一直是一個重大的現實課題。房寧先生身為社科院政治學所副所長,自然對這個課題有很深的研究。不過,讀了他的上述言論,筆者感覺他對高薪養廉制度可能存在一些誤解,因為他所説的給清廉官員提供合理的保障,在他們退休時為其發放豐厚的“人民獎勵金”,其實就是一種高薪養廉的制度措施。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高薪養廉有兩種操作方式,一種是每月定期為官員提供“足額高薪”;另一種是每月從官員收入中扣除一筆錢作為“廉政保證金”(也叫“廉政公積金”),逐月逐年累計下來將是一筆“鉅款”,官員只有在任職期內未出現違規違紀和違法犯罪行為,才能在退休時如數拿到這筆“鉅款”。相較之下,後一種方式有利於培養官員的自我約束意識和“長期廉政”意識,因此是更為科學的制度設計。顯然,房寧提出的“人民獎勵金制度”,與“廉政保證金制度”本質上是一回事,是高薪養廉制度之一種。
輿論和學界對高薪養廉制度還有另一種誤解,認為貪官無一不是貪得無厭之人,再豐厚的薪酬也不能遏制他們的貪慾。但是,須知高薪養廉之“養”,並非指“保證”、“確保”,而是指“促進”、“有助於”。也就是説,為官員提供比社會普通水平相對高一些的薪酬待遇(而不是像國企高管的薪酬那樣比普通百姓高出十幾倍幾十倍),儘管未必能夠百分之百確保官員廉潔從政,但卻有助於督促、推動官員廉潔從政。在這裏,“高薪”不是“廉政”的充分條件與充要條件,而是“廉政”的必要條件,正如我們説“養病”,只是調養、休養,是治病的輔助手段,而不是説只要養,病就能好。
由以上對高薪養廉制度的誤解可知,實行高薪養廉制度必須具備相應的前提條件,那就是出台並嚴格執行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官員親屬從業狀況公開制度、人民羣眾和新聞媒體監督官員制度、官員離任審計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實行這些配套制度,可以強化對官員的警示、監督、制約,並將官員的收入、財產、親屬從業等“個人隱私”放在陽光下晾曬,這樣才能使人民相信,那些最後拿到了“廉政保證金”的官員,的確是“清廉一生”、令人感佩的清官,而不是那種背地裏早已撈得盆滿缽滿的貪官。
同時,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的原則,官員拿到了比以往更高的薪酬,就理當要承擔比以往更大的廉政責任。為此,應當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加大對貪腐官員的懲處力度——那些膽敢一手拿高薪、一手繼續大搞腐敗的官員,必須受到比以往更嚴厲的法律制裁。通過嚴苛的追懲手段,才能強化“養廉”的效果,也才能讓人民看到,人民獎勵金也好,廉政保證金也罷,官員並非輕而易舉就能享受高薪,他們為此要承受更高的風險,支付更高的“代價”。
(作者系媒體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