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修改刑法嚴打“地下錢莊”
新華網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對非法經營罪的有關規定作出修改,以便更好地打擊“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
近年來,一些以典當行、擔保公司、理財諮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較為猖獗,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
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提出,對“地下錢莊”逃避金融監管,非法為他人辦理大額資金轉移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應依法嚴懲,在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中單獨列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為此建議將刑法中的有關條款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較大的,追究刑事責任。
央行、外匯局和公安部近年始終保持對“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多次部署打擊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的專項行動。自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共破獲地下錢莊案42起,涉案金額摺合人民幣約844億元。
同時,草案還在增設組織傳銷罪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這一犯罪形式的構成要件。草案二審稿中明確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不斷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