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再審侵權責任法草案 民法典體系漸趨完善
作者:董博
國際在線專稿(記者 劉軼瑤):時隔六年,作為中國“民法典”重要組成部分的《侵權責任法》草案22日再次提交立法機關審議。《侵權責任法》是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它與每個中國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將對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提供全方位保護。《侵權責任法》草案的兩次審議為何時隔六年之久?它又有哪些亮點和制度設計?將對中國社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侵權責任法》草案,最早作為“民法典”草案的一編,於2002年進入立法程序,接受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第一次審議。當時的“民法典”草案共有九編、1200多條,由於規模龐大、內容複雜,一併研究修改需耗費較長時間,立法機關因而決定分編審議、分編通過。在《物權法》於去年3月出台之後,《侵權責任法》的制定成為了中國構築“民法典”的首要任務。這也就是法律草案兩次審議時隔六年的重要原因。
目前十二章、88條的法律草案,詳細規定了損害人身權、財產權的各種侵權行為及相關責任,如產品缺陷、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損害、環境污染、網絡侵權、動物致人損害,以及未成年人在學校和幼兒園受到傷害時學校和幼兒園的責任等等,草案就此規定了賠償範圍和賠償標準。22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介紹説,為民維權、從實際出發是這些規定遵循的原則: “制定《侵權責任法》,着重解決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矛盾突出的問題,要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要考慮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平合理地確定賠償範圍和賠償標準。制定《侵權責任法》要借鑑國外的有益經驗,但不照抄照搬,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維護廣大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中國某些領域的安全事故有所增多,侵權糾紛時有發生,僅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已難以有效保護受害人。而本草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明確中國的侵權責任制度實行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原則。據此,在鐵路事故、礦難事故中,企業經營者即使無過錯也須承擔法律責任。這也正是中國民眾對這部法律最主要的要求和期待。
就此,法律草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表示,《侵權責任法》的重心就在於提供救濟:“法律草案基本上還是堅持這樣一個精神,有損害就有賠償。《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宗旨是儘可能對受害人提供救濟,重心還是在救濟上,一定程度上體現預防。特別是我們國家社會保障、社會保險覆蓋面還不是很全,很多損害不能夠通過社會保險的辦法來救助,發生了侵權損害,儘可能還是要通過《侵權(責任)法》來救濟。”
在這樣的原則和立法宗旨下,法律草案中還明確了產品召回制度、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並強化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尤為值得一提的是,針對近年來中國醫療糾紛逐年上升的情況,草案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了更為詳細的界定,照顧到了醫患雙方的權益。《侵權責任法》是民事領域的基本法律,法律草案中的許多規定都是為解決現實問題而設計的。今年年初,北京發生了震動全國的“肖志軍拒籤事件”——事件主人公肖志軍因拒絕簽字讓醫院進行剖腹產手術,導致其懷孕的妻子心肺衰竭而死。而目前的法律草案規定,因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難以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對此,王利明有這樣的理解:“我的理解,主要是針對這個案件發生之後,社會各界反響很大,而(以往)法律上就此沒有規定,缺乏依據。寫上(這樣)一條,我個人看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對生命的尊重、對生命的關愛。實際上某種程度上是給了醫院一個授權——如果出現了緊急狀態,經過負責人同意,實施了必要的手術,最後即便發生了問題,也可以免責。”
統計顯示,去年,中國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超過87萬件;在中國現有的《鐵路法》、《電力法》等法律中,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又較為分散。因此,中國社會方方面面都對《侵權責任法》寄予厚望,包括王利明在內的許多法學家都認為,由於侵權行為的類型很多,法律應囊概括更多內容,如不正當競爭、商業侵權等。在未來的一週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將對法律草案進行詳細審議,並吸納各界意見,以使草案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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