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搶救危急患者可不經家屬簽字
作者:朱稳坦
中廣網北京12月22日消息 (記者馮悦 張華傑)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對汽車出租、出借發生交通事故時,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做出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買車未過户,由買方承擔出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賠償責任。
草案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買賣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拼裝、報廢車出事故,買賣雙方擔連帶責任。
草案規定,買賣拼裝的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買賣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遭盜搶機動車出事故,賠償責任與車主無關。
草案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
草案規定,醫務人員在一般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簡要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説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書面同意,但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的除外。醫務人員未盡到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因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難以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就意味着,草案規定,在搶救危急病人時,即使沒有家屬簽字,醫院也能採取動手術等急救措施。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務人員有過錯:
(一) 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診療規範的;
(二)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三) 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患者應當向醫務人員告知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治療。患者未盡到該項義務,造成誤診等損害的,醫務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請求賠償。醫療機構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等第三人責任的,有權向生產者等第三人追償。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因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賠償後,屬於血液提供機構責任的,有權向血液提供機構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