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檢察官進京抓女記者續:律師會見當事人受阻
作者:董博
山西檢察官進京抓女記者一案日前再次傳出消息,涉嫌受賄的央視女記者李敏目前暫被羈押在山西省看守所,其律師周澤向新民網表示,他於12月11日、22日兩次前往太原要求會見其當事人,但均未能見到李敏。
24日從周澤處獲悉,其12月11日、22日均未能會見李敏的原因在於:一方面,山西省看守所表示需要出具辦案機關——杏花嶺區檢察院准予律師會見的文書;另一方面,杏花嶺區檢察院又表示律師會見當事人不需要他們的批准,因而未出具准予會見的文書。
周澤説,12月11日,他第一次前往山西省看守所會見李敏時,已經向值班警官提出異議,認為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其當事人並不需要辦案機關批准,只需憑“三證”,即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開具的會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專用介紹信和委託書,看守所就應該安排律師會見,但最終看守所方面未同意周澤會見李敏,杏花嶺區檢察院也堅持認為律師會見當事人不需要他們出具准予會見的文書。
“本人屆時能否會見李敏還是未知之數。”周澤表示,12月22日的太原之行,他得到消息稱李敏已被批捕,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不會太慢”。
記者24日致電杏花嶺區檢察院核實消息,辦公室副主任李淑琳以無法核實記者身份為由拒絕採訪。而山西省看守所方面則表示“我們是有紀律的”,隨即掛斷電話。(中新網-新民網 趙倩倩)
法條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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