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户外廣告實行拍賣競標 政府被指爭利
作者:朱稳坦

揚州市城管局對户外廣告實行拍賣招標,某廣告公司老闆因此捲入了一場充當原告角色的官司,而後面可能還有一場被推上被告席的官司在等着他。
現代快報12月24日報道 2007年7月份,漁洲廣告與揚州時代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揚州時代廣場廣告位租賃合同》,約定時代廣場北廣場西側一處4.9米×16米的三面翻廣告位由其租用,租賃期限從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租賃期限為3年,雙方約定租賃費用為22萬元/年。隨後,漁洲廣告將三面翻的廣告位分別“轉租”給了三家公司發佈廣告,租期從1年到3年不等。
今年6月30日,漁洲廣告突然接到揚州市城市管理局一份通知,告知“揚州時代實業有限公司已經與城管局達成委託協議,要將北廣場西側的三面翻廣告泊位使用權實施拍賣招標”,限令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廣告設施,逾期將予以強制拆除。
陳杰懵了:公司剛剛投入設施費本錢沒賺回來,與其他客户的租期還沒到期,怎麼自行拆除呢?無奈之下,陳杰將時代實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在租賃期內造成的所有損失。“我和客户已簽了轉租合同,下一步就是他們告我了”。
揚州市城管局發出通知的依據是市政府制定下發的《關於印發揚州市市區户外廣告泊位使用權拍賣、招標實施辦法的通知》(“揚府發[2008]24號文,2008年1月22日下發),其中第四條規定:“户外廣告泊位由市城管局實施統一管理;户外廣告泊位使用權拍賣、招標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城管局統一組織實施”,其中“社會團體、集體組織以及企業和個人所擁有的場地、設施上的户外廣告泊位,需要出讓,產權人委託的”户外廣告泊位使用權,由市城管局統一組織拍賣、招標,而揚州時代實業有限公司即委託了揚州市城管局統一拍賣。
“統一拍賣不要緊,可是我的協議還沒有履行完畢呢?並且我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在揚州的户外廣告拍賣辦法公佈之前,我損失的40萬元誰來承擔”?——這個問題現在正困擾着陳杰。
“這是困擾所有在揚州市經營户外廣告的廣告公司的一個普遍問題。”揚州市廣告協會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很無奈地表示。
他説,2006年7月11日,揚州市政府出台了《揚州市市區户外廣告和標誌設置管理辦法》,辦法第41條規定:符合户外廣告設施規劃要求的,可繼續設置,未辦理許可手續的,須補辦相關手續;不符合户外設置規劃要求的,限期拆除,但經批准設置的,可延期至設置期滿後拆除。
還有另一個更讓户外廣告公司和廣告泊位所有人困擾的問題,那就是城管局拍賣收益分成的問題。他説,即使是按照24號文的規定,第17條的表述是:“公共場地上的户外廣告泊位使用權出讓所得歸政府所有;其他場地、設施上的户外廣告泊位使用權出讓所得,由政府與場地、設施所有人按協議分成”。
“協議分成可以理解,可是分成多少就讓廣告泊位所有人費解了。”該人士表示,2008年6月3日,揚州市政府下發了《關於做好市區户外廣告泊位使用權拍賣、招標工作的通知》(揚府辦發[2008]78號文),其中對於“廣告泊位使用權的出讓收益,扣除佣金、公告費用等成本後,由政府與產權單位分成,分成比例原則上為7:3,這意味着政府部門要拿走70%的收益,這是不是一種政府“與民爭利”的行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