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重點大學免予起訴”實質是法外開恩
作者:朱稳坦
成績優秀的高三學生李明(化名),因貧窮偷走同學4500元。檢察院表示:如果考不上重點大學就起訴他。後來,他果然以超過重本30多分的成績考上名牌大學,並免予起訴。據悉,這是重慶市首例附條件不起訴案件。24日,正在浙江讀大學的李明打電話給涪陵區檢察院的檢察官,感謝檢察官給了他讀大學的機會,並祝福檢察官聖誕節快樂。(12月25日《重慶晚報》)
看過美國電視劇《CSI美國犯罪現場鑑證》的人知道,在美國經常會發生地方檢察官使用裁量權不起訴的情形,這是簡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必要手段。而且中央、最高人民檢察院一直在強調推廣“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從感情人道與司法和諧的角度講,檢察院給一名貧困優秀學生讀大學的機會,並非不可理解。但問題是,檢察院免予起訴必須理由充分、程序正義,不能渲染學歷歧視,更不能違背法律公平。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指出:對於初犯、從犯、偶犯、防衞過當、未成年人犯罪及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糾紛等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從本案來看,檢察院在是否起訴李明的問題上做了不少工作。比如檢察官多次找李明談話,學校舉行聽證會,李明書面承諾絕不再違法犯罪,同時退贓,受害同學原諒了他。等等。如果檢察院從李明系初犯、偶犯、盜竊同學財物這幾方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公眾輿論應該可以接受。
然而,檢察院免予起訴的附加條件竟然是:“如果你考不起重點大學,檢察院就要起訴你,就算考個專科都要起訴。”檢察院愛惜人才的善意可以理解。但是所附加的免予起訴條件應與案件有關,而“考上重點大學”與盜竊案件根本沒有必然聯繫。把嫌疑人是否考上重點大學作為免於起訴的附加條件有些荒唐可笑,還涉嫌濫用司法權力。
首先,“上重點大學免予起訴,考專科要起訴”的附加條件渲染了學歷歧視。專科生就該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罪加一等;重點大學學生就可以網開一面,法外開恩。這是什麼辦案邏輯?何況,考試有一定的偶然性,高考結果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一個平時成績不錯的考生也有馬失前蹄的時候。考生是否能考上重點大學並不能完全説明一個人的學識與能力。檢察院以是否考上重點大學作為免予起訴的條件並不是愛惜人才,而是愛惜高考成績。在客觀上有渲染應試教育的意味。難怪有網友在新聞後面跟帖説:“全國成績優秀的高中生們一起去搶劫 、偷竊吧, 只要考上名牌大學,你是無罪的。”這種跟貼儘管是情緒化的戲言,但是也代表了不少民眾對此的態度。
而且,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不管你是博士還是文盲,富翁還是窮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個體。違法犯罪的性質並因個體的學歷、身份發生改變。翻遍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也找不到以文憑為起訴依據的相關條款。地方檢察院並不具備司法解釋權,不應在刑事犯罪這樣嚴肅的問題上濫開口子。附條件的免予起訴的司法口子一開,容易將檢察院辦案引入誤區,造成“應訴不訴”的局面。依照這種愛惜人才的邏輯推算下去,如果檢察機關看好某貪官有升官潛力,是否可以不追究其法律責任呢?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千百年來人們樸素的法律理想,而“上重點大學免予起訴”實際上傳遞出了“高學歷者可法外開恩”的錯誤信號。筆者擔心,一旦按學歷免予起訴的重慶檢察院經驗被推廣,很容易造成高學歷者不受法律約束的錯覺。這不僅會滋長犯罪分子的氣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削弱對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還可能誘發司法腐敗,動搖公眾對法律精神的信仰,降低司法公信力,顯然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葉祝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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