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族改羌族事件莫人為阻擋民族融合
作者:鄢烈山
《陝西鳳縣鼓勵羣眾改民族為羌,為促發展被指荒唐》,《“改民族促經濟”的三宗罪》,這樣的報道和評論在網上看到很多。我雖然基本同意記者和“眾議員”們對這事的批評,但對鳳縣的做法表示充分的理解。一來“窮則思變”總是可取的;二來鳳縣的做法不過流風所被、東施效顰而已。你看,炎帝故里、梁祝故里、諸葛亮故里等等,不是早就在爭,不都是想“文化搭台,經濟唱戲”嗎?
我這裏想從宏觀的層面來説這件事。首先是我們的民族政策還不夠細緻,有空子讓人可鑽。為了達到民族平等而對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後的“少數民族”實行扶植性的優惠照顧政策,這是必要而正確的。但是,什麼樣的人羣才屬於需要優待的“少數民族”呢?台灣在這方面有值得我們借鑑的做法。他們把“少數民族”稱為“原住民”。主要標準有三大條,一是血統血緣關係,二是文化習俗(主要看有無獨特的成系統的語言),三是聚集地域。
用這三條看,中國大陸的羌族無疑還是一個獨立的民族,但它是在四川阿壩等地。鳳縣如果真有歷史考據證明它是“羌族故里”,也是可以作為旅遊資源來開發的,因為民族遷徙是世界通例,全世界人類的“故里”都在東非呢。然而,憑着只有80多户羌族人家、300多人口就想申請成立羌族自治縣,人口不夠就動員羣眾改民族,這樣對待民族政策就不夠嚴肅了。
如上所説,民族平等是我們的目標,對“少數民族”的優待政策是過渡性的手段,我們不能本末倒置。對於已經融合於“(占人口)多數(的)民族”漢族的人,在漢人堆裏生活兩三代,語言服飾飲食做派等等,一切與漢人無異了,這樣的人及其子女,還有必要享受“少數民族”的優待嗎?這裏我特別欣賞世界通用的“原住民”一詞,是不是“少數民族”的重要標準之一(不是唯一),就看他家有幾代主要還在“原住”地域生活。上世紀80年代,我原來在政府工作時的同事,原説是漢族,忽然變成了“土家族”;在報社時的同事忽然變成了“滿族”;原來是為了子女考大學可以“加分”(或者説“降分”)!這樣做其實與“高考移民”一樣,難説是公平競爭。
我無意批評地方政府的趨利行為。我只想説,民族融合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大趨勢,中國早先肯定不止56個民族;周朝800諸侯有多少部落或民族?歷史上你方唱罷我登場逐鹿中原的有多少民族?歷史教科書説南北朝是民族大融合時期,歷史學家説漢族人就沒有幾個人不是民族混血的。古匈奴並不是今蒙古人,他們早就融入不同民族了,有的成了漢人,有的成了“胡人”,有的成了“洋人”。被洋人當作中國人同義詞的“契丹人”(china)而今安在?同樣可以肯定,中國不會永遠保持56個民族,多年後必有“少數民族”只存在於歷史和傳説中,關鍵在於尊重當事人的自主選擇和社會發展的自然演化,這也是尊重人權,而且是比生存權更高級的發展權。
作者系知名雜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