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跑跑”上崗製造的新困境
熊丙奇專欄
在“範跑跑”將正式受聘於北京某教育學校,擔任該校文科教研室主任和潛能開發研究院研究員消息傳出不久,有媒體進一步調查發現,聘用“範跑跑”重新上崗的開華教育,全稱為“北京市海淀區開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而不是自稱的“學校”。而且,記者從海淀區教委社會力量辦學科瞭解到,區教委沒有查到類似“學校”的相關信息。開華教育的有關負責人對此十分生氣,向追蹤而至的媒體出示了辦學許可證,並在網站上鄭重聲明,“北京海淀區開華培訓學校是經北京市海淀區教委批准註冊,有合法辦學資質的一所正規學校,有多年辦學經驗。”
我認為,以上故事,是“範跑跑”重新上崗事件中,最具“看點”的新細節。生動反映出媒體、當事教育機構、教育管理部門的微妙情緒。
對於開華教育來説,如果是一家教育公司,他們聘請“範跑跑”,便沒有任何問題,不當教師的“範跑跑”在與教育相關的公司謀份職業,打份工,很是正常,與教師資格證有無無關,也與師德無關。就是所有支持“範跑跑”再上崗者也明白,反對“某教育學校”聘請“範跑跑”者,並非剝奪“範跑跑”的“就業權利”,而是不願意看到他再就業為“教師”。但是,在聘請“範跑跑”問題上沒有了問題的開華教育,卻有了大問題,即公然混淆“公司”與“學校”概念,嚴重違法,按照《教育法》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有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師;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這些條件,遠比設立教育公司苛刻。而這後一個問題,對教育公司來説,是致命的。
已經申請設立學校的開華教育,在辦學資質上沒有任何問題———否則,他們絕對是因“範跑跑”之小,而失公司事業之大,把嚴重違規主動呈現出來———那麼,其聘請沒有教師資格證、“師德”引起廣泛爭議的“範跑跑”就成了一個同樣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動。根據《教師法》,作為教育機構的開華培訓學校,聘請教師,也是要執行《教師法》規定的。可是,這種“違法”,對包括開華培訓學校在內的眾多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來説,不過是“小兒科”———教育主管部門如果要查,幾乎所有教育機構中,都有沒有教師資格證的教師。
問題就拋給了開華教育所在地區的教育主管部門:對這起聘任是查,還是不查。查的話,那麼,所有繼續教育機構都得一視同仁,而且還要進一步查各類小學、初中、高中,以及大學,否則,為何只查一個開華教育培訓學校,只查一個“範跑跑”?而且,更進一步,應針對所有沒有執行《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的違法行為均進行排查。如果不查的話,那麼,就等同於默認眼皮之下的違法行為,擺明了是教育主管部門不作為。在這種情況之下,或許對教育主管部門最好的理由是,這不是教育機構,沒有辦學資質,一來公司的聘任與教育主管部門檢查《教師法》執法無關,二來沒有辦學資質辦學,可立刻進行查處。所以我們就不難理解,“記者從海淀區教委社會力量辦學科瞭解到,區教委沒有查到類似‘學校’的相關信息”這一消息的出台了。這是“範跑跑”新上崗為教育管理部門製造的新困境。
聘任“範跑跑”,涉嫌違反《教師法》的有關規定,但這種違法,已見怪不怪,教育機構沒有違法的壓力,可公開而招搖;而沒有辦學資質而辦學,違反《教育法》,一些教育培訓公司可偷偷摸摸,混淆公司與學校的概念,魚目混珠,但絕不可陽光化,因為比法律懲罰更直接的原因是,這將直接影響其在學生和家長中的聲譽,破壞生意。
無論是公開、招搖,還是“偷偷摸摸”,教育違法的現實無法迴避,依法治教的環境頗為堪憂。此前“範跑跑”事件鬧得沸沸揚揚,也出於此因:如果有依法治教的教育環境,有明確的政府、教育舉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權利與責任界定,關於什麼是合格“教師”的紛爭,怎可能在現代社會持續如此之久,糾纏不清?解開困惑,需要嚴格依法治教。(作者繫上海交通大學教授 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