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修改公路管理條例
中新網12月30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温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決定全文: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公路建設資金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籌集:國家和地方投資、專用單位投資、中外合資、社會集資、貸款和車輛購置税。”
二、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刪除該條中有關設立“公路徵費稽查站卡”的規定,並將這一條修改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門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橋頭、渡口、隧道口設立收取車輛通行費的站卡。”
三、刪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
此外,對其他條文的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佈 根據2008年12月2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