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通知明年實施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新政
作者:朱稳坦
中新網12月30日電 中國財政部網站今天刊出了《關於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了個人住房轉讓的營業税政策的調整及具體實施時間。全文如下:
關於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的通知
財税[2008]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税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關於進一步鼓勵普通商品住房消費的精神,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現將個人住房轉讓的營業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税;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税;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税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徵税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税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税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税收管理的通知》(國税發[2005]89號)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税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營業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75號)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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