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規定企業年內不裁員、少裁員可獲補貼
作者:朱稳坦
揚子晚報12月30日報道 經省政府同意,昨日,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税局對外發布了《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實施意見》,共出台七項重要措施,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對就業的影響,千方百計保增長、保就業、保穩定。
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階段性地降低企業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率。我省決定,對失業保險基金結餘規模較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後基金當期收支仍有結餘的統籌地區,可申請在1至2年期限內,將失業保險企業繳納部分的費率一次性地從2%降到1%。有條件的統籌地區也可根據各險種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在2009年之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費率。不過,各地不能擅自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緩繳社保費最長可6個月
我省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核准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
其中,困難企業的社會保險歷史欠費在2009年內無力清償的,可繼續簽訂緩繳、補繳協議,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本年度不裁員有補貼
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並承諾本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予以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可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補貼的具體範圍、對象和標準由各地根據人社部發〔2008〕117號文件和省政府蘇政發〔2008〕103號文件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我省明確,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