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民告“豆腐渣”管道生產商 法院不立案
作者:朱稳坦
寶雞市馮家山水庫輸水管道10年爆管11次,給羣眾生活造成很大不便。寶雞市民郭先生向寶雞市中院遞交起訴狀,起訴“豆腐渣”水管生產商,要求其重做管道並道歉,寶雞中院12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對郭先生的訴訟請求不予受理。
2008年12月24日,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郭先生的起訴狀。起訴狀稱:由蘭州宏建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提供輸水管道或管理的寶雞馮家山水庫引水工程,自1998年底竣工後,至起訴人郭先生起訴時止,輸水管道已11次爆裂,嚴重影響到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起訴人認為,穩定、可靠、沒有頻繁故障、沒有明顯安全隱患的供水管道,是公民用水權的保障,而用水權是保證一個公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基本人權之一,蘭州宏建水泥製品有限公司的過錯明顯侵犯了起訴人的這一權利。起訴請求:1.判令蘭州宏建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消除危險,重做並更換寶雞市馮家山引水工程劣質輸水管道,採取必要的、有效的、可靠的措施避免再次損害的發生;2.判令蘭州宏建水泥製品有限公司向深受其害的原告及廣大寶雞市民賠禮道歉;3.蘭州宏建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接到起訴狀後,寶雞市中院進行了認真審查後認為,寶雞馮家山水庫引水工程輸水管道自建成以來多次爆裂,確實給包括起訴人郭先生在內的寶雞市廣大市民生活和工作帶來諸多影響,但起訴人郭先生作為一名寶雞市市民並未和蘭州宏建水泥製品有限公司直接產生民事法律關係,故其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一)項、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
昨天下午,郭先生的代理律師、陝西新紀律師事務所律師房立剛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表明,起訴必須符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一條件。在本案中,雖然郭先生沒有購買過被告的管道,兩者無民事法律關係,但作為寶雞市民郭先生深受爆管之痛,兩者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對於寶雞市中院不予受理他的訴訟郭先生感到納悶,他説,“儘管我和蘭州宏建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但爆管後讓我經常沒有水吃飯,沒有水洗臉,沒有辦法上廁所。難道包括我在內的寶雞市民不是劣質‘豆腐渣’工程的受害者?”他表示將與自己的兩名代理律師商量後,決定採取下一步的法律行動,以維護自己和寶雞廣大市民的合法權益。(記者 孫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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