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久耕免職理由不妥
作者:鄢烈山
12月10日,南京市江寧區房管局局長周久耕在會議上發言稱,“對於開發商低於成本價銷售樓盤,下一步將和物價部門一起對其進行查處,以防爛尾樓的出現。”他的言論引發網民報復性的“人肉搜索”。現在江寧區委“根據區紀委初步調查”的結果對周作出處分:“鑑於周久耕擅自對媒體發表不當言論,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影響,並存在用公款購置高檔香煙的奢侈消費行為,決定免去其江寧區房管局局長職務,並對網民所反映的其他問題進行進一步調查。”
這個處分結果,得到不少網友的喝彩,我則想從官員表達權的角度對這個處分提出商榷。
我並不贊同所謂“周久耕是江寧區房產局局長的同時,也是一名公民。不管恰當與否,他都有憲法保護之下的言論權。”(《周久耕丟官難言網絡監督的春天》,12月30日《成都晚報》)這種官民不分的籠統説法是站不住腳的。每個人都有多種社會角色,不同的角色在不同的場合,適用不同的表達規則。如果周久耕的言論與職務行為無關,他只是以一個公民的身份發言,他就可以像你我一樣有充分的表達權,姑妄言之,姑妄聽之,人們不會認為他代表了政府立場。作為公民個人“敏於事而慎於言”只是一種修養,反之也可能取“率性之謂道”的態度。官員有官員的言論規則。官員、公務員在內部討論時應該暢所欲言發表不同意見;官方新聞發言人、官員公開的報告和演講,可以玩幽默詼諧,可以有“個性化”的臨場發揮,主旨卻不容違背官方立場,這是職業規範也是行政紀律。官員有沒有介於官方和私人化之間的表達自由和空間呢?有,比如廣東省衞生廳副廳長廖新波被媒體譽為有“率性之魅”,他在博客上與網友討論醫改,話題與他的職務範圍有關,他不隱瞞自己的觀點,但人們也不會認為他的話就代表了廣東省衞生廳的立場,只認為是本行官員的一家之言。發言的語境與場合本身就有區隔性,老百姓還是分得清的。
現在有關方面在處分周久耕時,完全迴避了他發言的內容是不是代表區房管局和區委區政府的立場,只是説他不該“擅自對媒體發表不當言論,(並)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影響”。什麼叫“擅自”?房管局長還不能談房管的事,還要報誰批准才能發言;房管局有沒有設立一個專職新聞發言人,如果有新聞發言人局長就不能“擅自”發言嗎?有縣長、有紀委書記開博客與網民交流,他們回覆網民是否也要組織審定而後發,否則算不算“擅自”?記者現在去採訪一個科室部門或單位,往往會被告知,你們先申請有關部門同意我們接受採訪。這個採訪“程序”,就是為了“防火防盜防記者”,這種做法與政務信息公開的時代潮流完全不合拍。如果一個局長在公開的會議發言都算“擅自”,那官員們對公眾要麼只有“金人三緘”,要麼説套話官話讓聽者打瞌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