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傑:處理台灣“國際空間問題”需法律先行
2008年12月31日,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強調,兩岸在涉外事務中避免不必要的內耗,有利於增進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對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胡主席則首次明確表態,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岸的務實協商,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這是中國最高領導人首次就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問題進行正式回應和表態,體現了大陸對台的最大善意。
對於胡主席的這一善意,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也在1月6日予以了正面回應,認為胡主席的講話“針對我們提出的訴求做了一些具體響應”。但對此談話在政策上的涵意,則還需進一步瞭解。
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關鍵,正如胡主席所指出的,是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結果或情勢。而要避免造成如此結果或情勢,在考慮和安排台灣參與國際空間的相應事項上,就一定要注意事項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預先做好相應法律制度設計和安排。只有預先做好法律風險控制,才能“防患於未然”。
台灣在謀求“參與國際空間”問題上一直也打“法律牌”
1993年,台灣當局首度唆使“盟國”在聯合國提出所謂“台灣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此後,在接下來的14年中(截至到2007年),儘管屢屢受挫,台灣當局依然“屢敗屢戰”,先後以“台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雙重)代表權”、“台灣/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台灣加入聯合國”等不同的名稱和議題形式,試圖打開一條通向聯合國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