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聲請蔡守訓迴避裁定抗告被台高院駁回
作者:范凌志
中新網2月20日電 據台灣“今日新聞”報道,因案被羈押在台北看守所的陳水扁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日前不服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20日下午1時20分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駁回”,扁家弊案將確定續由機要費案承審合議庭法官蔡守訓、吳定亞及徐千惠審理。
合議庭認為,陳水扁雖然主張在兩年前,即與承審法官蔡守訓有交手爭執,且因過去交手爭執之激烈程度,已經形成相當程度之“故舊恩怨”等語,不過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就回避之原因,應釋明之,而陳水扁就此並未提出任何釋明,以資憑信,且承審法官雖就被告及其它當事人於另案聲請“釋憲”、停止審判及聲請發還扣押證物中,採取不同於被告之法律上見解,甚或於本案中依法定程序將被告予以羈押,亦難謂系法官有偏頗之虞之合理理由。
合議庭同時認為,陳水扁在抗告中提出審理庭召開時,辯護人與承審法官間有火爆衝突,合議庭認為,縱令非虛,經核亦僅系被告之辯護人就承審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或其它屬於法官所得進行之訴訟法上之行為主觀上有所不滿,亦不能以其不滿,遽指為法官有偏頗之虞。
至於陳水扁在抗告書中引用學者評論,主張應將案件移轉於轄區內之台灣士林或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陳水扁抗告意旨,“或誤解法律之規定,任作主張;或仍執陳詞,對原裁定已説明之事項,徒憑己見,再為爭執;或以學者等個人之評論或不同之見解,指摘原裁定不當,均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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