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院審一案耗28年 近百法官審後判無罪
作者:范凌志
中國台灣網4月15日消息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監察院”調查1979年發生的“台灣第一銀行押匯弊案”,該案自1980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後,歷經更12審,到2007年3名被告無罪定讞,歷時28年半,耗費司法資源,罔顧司法人權。
報道稱,台“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委”李復甸所提的調查案件,“監察院”將把調查報告意見函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檢討改進。
會後,李復甸接受訪問時指出,在這起案件中,3位當事人“從精壯到白頭,在案件審理中過了一生”;1979年“第一銀行押匯弊案”歷經更12審,到2007年8月23日柯芳澤、林泰治、張國隆等3名被告無罪定讞,共歷時28年半,耗費司法資源,“案件發生時,這3個人才40多歲,等到案件結束後,3個人已白髮蒼蒼了,一個人的一輩子就結束了!”
李復甸表示,判一個人死刑是重要的事情,那麼把一個人的一生就這樣毀掉了,也是一樣的情況,這案子反反覆覆,歷經28年而不決,是很嚴重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