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將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
中新社北京五月十三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十三日發佈消息説,最高人民法院將於十四日正式公佈並生效《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據稱,該“補充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關於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的有關規定,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做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釋。這對於規範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判文書案件的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兩岸經貿、文化、社會交流與合作,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曾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制定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此後又分別作出《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覆》、《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此次“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財產保全、審查程序、審判組織、申請認可及審理的期限等問題。一是明確規定了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二是具有廣泛性和統一性。三是具有現實性和針對性。四是具有規範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具有包容性和前瞻性。
“補充規定”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台灣同胞謀福祉所作出的一大舉措,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宗旨,標誌着審理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有利於增進兩岸同胞唇齒相依、血濃於水的骨肉情誼。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希望台灣有關方面把握海協會和海基會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有利契機,對我們的善意舉措作出積極回應,為推進兩岸司法協助,促進兩岸經貿、文化和社會發展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