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應亡羊補牢 給消費券劃下完美句點
台“行政院”為提振民間消費所發行的837億元(新台幣,下同)消費券,迄上月中旬為商家拿去銀行兑付的金額已逾700億元。台灣《工商時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消費券回籠的速度如此之快,令人驚訝,但也説明台當局原來希望透過消費券所創造的乘數效果已經灰飛煙滅。何以如此,值得台當局加以正視。
社論説,我們首先仍得稱許這次台當局發放消費券的規劃及效率,從“經建會”、“內政部”、“財政部”及“央行”的合作無間、彼此分憂看來,這次的經驗毋寧是極其寶貴的。但遺憾的是,由於“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明訂消費券不得找零,並且在民眾領取消費券的信封袋上特別加註“不得找零”,這個限制正是使得消費券難以在市場反覆流通,商家迫不及待拿去銀行兑付現金的根本原因。《工商時報》曾在去年底的社論針對“不能找零”這項規定提出建言,籲請當局解除消費券現金找零的限制,以免扼殺商機,但最終台當局依舊在防弊的考慮下限制找零,終致這項百年難得一見的刺激消費計劃功敗垂成。
何以説限制找零會扼殺消費券的流通?原因很簡單,台當局此次發放給每位民眾6張500元、3張200元的消費券,這一組合先天上已不利於一般的小商店,試想誰會去小麪包店一次買500元的麪包?誰會去小吃店一次吃500元的面?又有誰會用500元消費券搭出租車、逛小店家,大約是沒有的,從而湧入百貨公司、量販店、大賣場便是消費券惟一的歸宿。而這些大商家收到消費券後,理所當然就是直接拿去銀行兑付現金,消費券一回籠,怎麼可能會再創造二次消費?這個道理至為淺顯。